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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罚款”冤枉不?别违法了都不知道!

2022-01-28 10:08:02 |人围观 | 评论:

近日,一则“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危险废物区域)标示标牌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备案”等等被“重罚”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让人紧张不已。“环保执法等同安全执法甚至严于安全”的趋势似乎愈发明显。
通报显示: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出该单位“对生态环保管理认识不到位,未专门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废油进行存放,危废物标识、信息管理不规范,危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不详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地方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
或许有人说,这些和我们电工作业或者电工所在单位有什么关系啊?他们的“故事”讲给我们听又有什么用处?
其实“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和我们电工作业关系甚大。在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名录中,有很多废物和电气作业有关,诸如蓄电池、油桶(柴油、汽油桶)、电气清洗液、油漆桶及透平废油、变压器废油(含破抹布)等,这些不是我们电工作业经常接触的吗?这些“危险废物”,以前似乎可以随便处置,现场现在为何管理如此严格?那为什么会被罚款?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堪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百零二条“(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这样看来,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严苛的处罚防不胜防,唯有学法、懂法、用法才是出路。
我们又该吸取什么教训?
一是专门设置标准的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符合“四防”要求,即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漏,防风必须有实体墙;防雨、防晒必须有屋顶且具备一定的隔热避光能力;防渗漏,一般需要地面刷环氧地坪及设置围堰、地沟,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用托盘放置在危险废物下方;符合“三分”要求,不同类的危险废物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和生活垃圾分开;危险废物必须和一般固废物分开贮存。
二是完善危废品标识标牌,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外,张贴标牌、危废信息公开栏及危险废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并在对应区域张贴标识;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包装(袋装、桶装)每一个包装桶(袋)均须张贴危险废物标签。
三是完善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做到现场存放危废台账清晰明确,有据可查。应与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资质的废弃物回收治理单位签订危废物回收处理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工作。
四是编制《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外部评审(环保方面的专家评审)、修订,并到所属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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